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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10-17 10:14  文章来源:http://www.hunan.gov.cn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05]18号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省直各外经贸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管理,结合我省一年来执行中的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湖南省中部地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反映。原《湖南省中部地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商规财〔2004〕18号下发)停止执行。

附件:湖南省中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二○○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

湖南省国家中部地区外经贸

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湖南省国家中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中部促进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中部促进资金对我省外经贸事业的促进作用,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规发〔2004〕102号)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外经贸计财发第61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中部促进资金的来源为:

(一)中央安排的中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

(二)其它来源。

第三条 我省中部促进资金是国家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是我省中部促进资金的主管部门。省商务厅负责收集中部促进资金的申请,提出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中部促进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中部促进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外经贸战略,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

(二)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

(三)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四)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 中部促进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引导和优化出商品结构调整,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深加工产品、机电产品的科研开发和生产,提高出口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

对能明显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增加附加值、扩大出口的中小型出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凭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经评估论证和审批,给予适当支持。

对出口企业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凭国家专利部门的专利证书给予支持。对每一项发明专利支持5万元,对每一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支持2万元,但对同一出口企业支持的每一类型专利不超过5项。

(二)鼓励企业参加各种国际性商品会展,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对企业参加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主办、承办或组织参加的国际性商品展销、展览活动的,其摊位费用已获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扶持的,差额部分给予全额补足;未获扶持的其他企业的摊位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对每次组织5个以上企业参展的商务主管部门,按组织参展企业总摊位费用的15%给予支持。

(三)支持农产品扩大出口。重点支持有机产品、优势产品和特色产品的出口,特别是畜禽、水产、果茶、粮油等产品的出口。

对农产品出口企业有助于产品质量提高的认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等给予适当支持。

对农产品出口企业基地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对农产品出口企业国际市场开拓给予适当支持。

(四)支持加工贸易的发展。

对经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和物流保税中心的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对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当年新设立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出口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五)支持出口基地建设。

对当年被评为全省十大出口基地的县(含县级市),支持当地政府基地建设资金20万元。

对有利于带动附近居(村)民就业或增加收入的,或者有利于带动周边企业产品出口的生产、加工出口基地和龙头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六)支持外经贸人才培训。

(七)支持商务运行监测、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含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等)。

(八)其他有利于促进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中部促进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必要的实施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四)最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中部促进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对各企业申报的中部促进资金,根据项目时间要求,分别在每年4月和10月进行集中审批和集中拨付。

(二)各市州企业申请使用中部促进资金项目,应按管理办法的要求,由各市州商务主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初审后,向省商务厅报送申请;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提交申请。

(三)省商务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由省财政厅进行复核。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市州企业的资金,由省财政厅将资金下拨到各市州财政局,各市州财政局应当尽快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各项目单位;省直企业的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五)申请中部促进资金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其中1、2、3、4项附软盘一并上报

1、中部促进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单位情况和项目详细情况介绍;

3、中部促进资金申报表(见附表);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申报项目进行立项、审批的文件(原件);

5、中部促进资金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与中部促进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对中部促进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并对中部促进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中部促进资金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评估、论证和项目审计。

第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按本办法的要求,做好项目申请材料审查和资金拨付管理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如发生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中部促进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取消以后三年资金申请资格;有关单位提供虚假会计报表和资料骗取中部促进资金,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取消以后三年资金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调减项目资金或停拨资金,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资金投向的,责令退回项目资金。由此造成资金损失或浪费的,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取消以后三年资金申请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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