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澧县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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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12 14:55 文章来源:澧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澧县商务局
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现将澧县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澧县商务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2、《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
3、《湖南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5、《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6、《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7、《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8、《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
9、《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
10、《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
11、《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
12、《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四条
13、《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条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一)项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日期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4.8.28
行政法规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3.15
3 《直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12.1
4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1.6.16
5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1.1
地方性法规 6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 2006.5.1
7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6.10.1
8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3.11.1
省政府规章 9 湖南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2.6.1
部门规章 10《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 2005.4.1
11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 2005.1.1
12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6.1.1
13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5.2.1
14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5.10.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征用蔬菜基地审核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2、生猪(含牛、羊)屠宰场定点审批(县政府审批,商务局承办)
法律依据:
(1)《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
(2)《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
(3)《湖南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七条
(二)行政处罚(共26项)
1、特许人不具备下列规定条件:
(1) 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 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3) 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4) 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5) 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6) 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被特许人不具备下列规定条件:
(7) 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8) 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特许人不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4、从事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5、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不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所提供的酒类商品信息不能全程溯源的;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相关证照复印件,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没有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没有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没有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或台帐未保留3年。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6、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标示不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没有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7、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未予以明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8、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商品、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9、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0、酒类经营者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酒类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1、酒类经营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没有填制《随附单》或者单货不相符的,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3、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批发酒类的;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的;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酒类。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4、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的,盛装容器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粘贴不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未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方式、产地、原料、酒精度。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5、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6、占用蔬菜基地的用地未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7、乡、镇、村非居民住宅建设使用蔬菜基地前,未征求县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未补足蔬菜基地面积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补足菜地面积(县商务局承办)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8、凡是批准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批准无效。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9、蔬菜地经营者在蔬菜上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不按国家规定使用农药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0、建设单位和个人侵占或者损坏蔬菜基地基础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1、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含牛、羊)的。
处罚种类: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处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2、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含牛、羊)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处理,处5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3、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含牛、羊)产品出厂(场)的。
处罚种类:没收生猪(含牛、羊)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4、对定点屠宰的生猪(含牛、羊)及其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处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取消定点屠宰场资格
法律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5、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26、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三)行政征收(共1项)
1、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四)行政监督检查(共7项)
1、对商业特许活动的监督管理。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不具备条件的,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立即告知审批发证部门撤消《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4、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
5、 对酒类流通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6、对牲畜定点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7、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主体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五)行政强制(共2项)
1、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
强制类型:取缔
法律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对不符合食用安全标准的蔬菜
强制类型:禁止上市、监督处理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六)、其他行政行为
1、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
法律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酒类零售备案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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