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澧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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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0-20 20:44 文章来源:澧县招商合作局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澧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澧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澧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县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
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政府办主任、各局局长。
七、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八、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长碰头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县人民政府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受县长委托,负责某方面具体工作或专项任务。
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县长较长时间出县(出访)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十二、县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办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办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县审计局在县政府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有关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五、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应进行法律审查和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兄弟县(市、区)的,应事前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六、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七、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推进各项工作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市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备案审查,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实施审批、许可、登记、发证以及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及时和有效。
二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第五章 行政监督
二十一、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各部门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的层级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下级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二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重视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积极主动地调查处理和整改。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运用政府网站等有效载体,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县人民政府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凡必须和可以向社会公布的事项,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或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外发布,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
二十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对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实行督查制度。
第六章 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九、县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长碰头会议制度。上述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三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各局局长、各办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县内外重要情况。 ·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三、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政府办主任、监察局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县委办、县人大、县政协、县武装部领导参加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审议通过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副县长提出,县政府办主任收集整理,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确定。
三十四、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必要时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县政府一个阶段的重要工作,审议政府公文及其他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十五、县长碰头会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主持,每月召开一次,碰头前一阶段工作,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三十六、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或碰头会议,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会前提出。
三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或在政府网站发布。新闻稿须经政府办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审定。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九、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重大事项外,—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程序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四十、县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文件,由县长签署。
四十一、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常务副县长、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常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布。
四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筒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四十三、县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一季度安排一次。
四十四、县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不吃请,不收礼。
四十五、县政府领导的公务活动本着“从严把关,逐级报批,统一安排,注重实效”的原则办理。副县长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活动和重大举措,须向县长请示报告,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部门举办重要活动,召开或承办重要会议,需要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有关部门应事前提出具体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县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要求以县政府名义给有关单位和个人授旗(牌、匾)颁证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拟定方案,按程序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四十六、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遭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县政府领导在公务活动中要注意媒介形象。
四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四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连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四十九、常务副县长、副县长、政府办主任、各局局长离县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五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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