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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工业项目全程代理办法
2005-11-16 21:39  文章来源:澧县招商合作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澧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可实施全程代理。

第三条  设立澧县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代理中心),与县政府办证服务中心合署办公。

第四条  澧县项目代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受理并代办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或报批、办证、缴费等需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

2、负责协调处理投资项目办理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组织现场联合踏勘;

3、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投资项目办理情况,并对其办理过程实施量化目标管理与考核

4、负责投资项目办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工作,受理投资者投诉。

第五条  县计价局、贸易局、国土资源局、建设环保局、房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消防大队、卫生局、林业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投资项目代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明确1——2名项目代理员,负责做好投资项目的牵头、审批或报批工作

第六条  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受理:

1、投资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文件到县项目代理中心填写《授权委托书》;

2、投资者将完整的报批资料交县项目代理中心并缴清相关规费;

3、县项目代理中心对资料进行初审,涉及规费减免的,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县项目代理中心向投资者出具《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承诺书》。

第七条  项目代理应遵循诚信守则、优质高效的原则,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重大投资项目由县项目代理中心主持召开联审会,实行并联审批。凡实行并联审批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其部门分管业务的负责人或窗口带队领导及项目代理员必须按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凡联审会明确并联审批的项目均只收取工本费,社会中介机构收取规定标准的20%

2、一般投资项目由县项目代理中心向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发出《限时办理通知单》,有关部门应按期将办结手续送县项目代理中心。

3、投资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需要现场踏勘的,有关部门应在接到通知时及时提出,由县项目代理中心或其指定部门在48小时内组织联合现场踏勘。

4、投资项目需要报市或市以上部门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或市以上部门报送,并应负责做好有关衔接落实工作。需要投资者本人参加的,需经县项目代理中心批准。到市或市以上部门代办项目需要投资者本人参加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县项目代理中心集中组织报送。

第八条  凡由县项目代理中心受理的投资项目均实行限时办结,具体时限为:

1、单项投资项目办结时间为1个工作日;

2、一般综合性投资项目办结时间为5个工作日;

3、重大复杂投资项目办结时间为10个工作日;

4、需市或市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投资项目代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实行优质、高效服务。严禁“索、拿、卡、要”。对影响办理时效的,按优化经济环境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实行免费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向投资者收取规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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